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2-25

豫卫指导〔2017〕10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旅发委(旅游局)、总工会、妇联,省内各铁路运输单位、客运车站,省内各民用航空公司、机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经过全省各级、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建成较为完善的母婴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群众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需求。具体分三步实施:力争到2017 底,郑州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各设区市的城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 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 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女职工实际需求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二)坚持多元共建。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倡导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的多元共建。

(三)坚持属地管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做好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三、标准指引

(一)设施配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含一级道路客运站等)、商业中心、医院、公共文化场馆、商务楼宇、工业园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1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可以是单独房间,也可以在“职工之家”内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确保舒适、隐秘、卫生和安全。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二)便民服务。母婴设施应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标识名称建议统一定为“妈咪小屋”,也可使用其它统一规范的名称,如“母婴室”等。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母婴设施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项目,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之中;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强部门协作。发展改革委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住建委(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中,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类医疗机构的标准化母婴室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局和旅发委(旅游局)分别指导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和各旅游景区规范建设母婴设施,妇联加强宣传从而促进形成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总工会要督促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民航河南监管局、郑州铁路局等要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督建任务,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

(三)加强规范管理。新建母婴室,参照推荐标准规范建设;对已建的母婴室,参照推荐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登记,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推广。认真总结推广“妈咪小屋”建设经验,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在母亲节、母乳喂养日、世界母乳喂养周期间,集中开展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孕期、哺乳期女性的氛围。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可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妈咪小屋”评估活动,提高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扩大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总工会、妇联、郑州铁路局、民航河南监管局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各地可结合本实施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年底前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省各有关部门。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docx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住建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妇联    郑州铁路局

民航河南监管局

 

2017年11月30日